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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不得经营电脑游戏

1999-03-0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近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肯定了“网吧”对推动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并对“网吧”的经营条件、营业执照的发放作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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